中鼎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多项条件未变且符合要求

来源:爱集微 #中鼎股份# #可转债发行# #关联交易#
229

2026年5月19日,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相关批准和授权程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具备发行主体资格,且除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更新外,发行的实质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总股本仍为1,316,489,747股,股本结构未变。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方面,前十大股东情况披露,股份质押情况未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业务方面,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资质证书未变,境外子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营资产无限制性情形。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方面,主要关联方有变动,如部分企业注销、新增等。202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了经常性关联交易、关联租赁等,偶发性关联交易无新增,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规范措施、同业竞争情况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财产方面,控股子公司有新增和注销情况;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有换证、新增情况,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面积占比降低;租赁房产有新增和续期;知识产权方面,商标有受让和新增,部分专利失效、转出,也有新增专利。

重大债权债务方面,重大采购、销售、借款、担保合同均有变化,如部分合同减少、履行完毕、续签、新增等。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章程未变,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税务和财政补贴方面,报告期内新增4家子公司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25年度获得多项政府补助,且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当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新增行政处罚及安全事故的情形,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未变,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重大变化。无锡嘉科诉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6年4月30日二审维持原判,发行人未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已获得内部必要批准和授权,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责编: 爱集微
来源:爱集微 #中鼎股份# #可转债发行# #关联交易#
THE END

*此内容为集微网原创,著作权归集微网所有,爱集微,爱原创

关闭
加载

PDF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