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6%股份拟被惠州产投协议受让,已获惠州市国资委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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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7日,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发布《关于惠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受让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收购主体为惠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惠州产投),转让方为惠州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惠创投),标的为惠创投持有的德赛西威(证券代码:002920.SZ)6%股份,对应股份数量35,808,558股,实际转让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本次收购前,惠创投持有德赛西威股份120,299,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16%。

惠州产投为惠州市国资委100%持股的国有独资企业,惠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同为惠州市国资委,本次股份转让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2026年8月14日,惠州市国资委已作出《关于协议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原则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具体转让价格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授权与批准法定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德赛西威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两者中的较高者。惠州产投需在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总转让价款30%的履约保证金,剩余70%价款在满足先决条件后支付,资金通过共管账户监管。若交割前德赛西威股价波动导致正式交割日前一日收盘价与基准价格偏离超±30%,受不利影响一方可提出调整转让价格,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并履行审批、公告程序,调整后价格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惠州产投已编制《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德赛西威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标的股份交割仍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并完成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认为,惠州产投具备本次收购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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