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此进行解读。
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 (工信部无〔2008〕354号),明确了UWB设备属性、技术要求,对促进 UWB设备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上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一是随着5G/6G的不断发展,中频段频谱资源已成为5G/6G系统稀缺的“黄金资源”。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版)中率先在全球将6425-7125MHz频段划分用于5G/6G系统。由于新引入的5G/6G系统与现有UWB设备之间难以实现同频兼容,需统筹5G/6G和UWB等相关无线电应用发展,对UWB设备的使用频率进行相应调整,为今后5G/6G发展筹划更多的频率资源。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 2019年第52号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未将UWB设备列入微功率设备范畴,需进一步明确 UWB设备属性及管理模式。三是制定《规定》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有助于尽早形成产业预期。
二、《规定》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规章,并参考了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保障现有无线电业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调研国内外相关政策以及产业需求,开展同、邻频段无线电系统的频率兼容共存研究,组织射频技术特性测试验证工作。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产业界专题协调会,形成《规定(草案)》。
三、《规定》作出了哪些调整?
《规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明确UWB设备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证,从源头加强UWB设备管理。二是明确UWB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三是为保护邻频的射电天文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等无线电业务,UWB设备禁止在射电天文台周围1公里范围内和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
在技术要求方面。一是参考国际电信联盟相关定义,明确UWB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二是考虑到UWB设备信道频率配置以及产业界提出的使用三个连续信道实现高精度组网的需求,明确了UWB设备工作频率为7163-8812MHz。
四、《规定》与原规定如何衔接?
考虑到《规定》对原规定UWB设备使用频率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为便于产业界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准备和衔接工作,《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即在2025年8月1日前,对于符合原规定而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设备,仍可按照原规定申请型号核准或延期;自2025年8月1日起,UWB设备须满足本《规定》相关技术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UWB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UWB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以下为《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11条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超宽带(UWB)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超宽带(UWB)设备与其他无线电系统实现频率兼容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应用于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定位、测距、感知等领域,使用频率为7163-8812MHz。
本规定适用于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条 禁止在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