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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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为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准备工作。

以下是该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推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用,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工作 的领导,提升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 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 )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 二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以下简称布图设计) ,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 三 ) 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四 ) 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 五 ) 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 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四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 有权。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布图设计登记或者其他布图设计事务;对被代理人布图设计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八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行使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

内,自下一 日开始计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 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 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可以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 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不得请求延长。

第十二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布图设计公共服务,促进布图设计实施和运用。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 一 ) 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 二 ) 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十四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五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创作者。

第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在布图设计登记后,对创作布图设计的自然人 进行奖励;布图设计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 济效益,对创作布图设计的自然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与创作布图设计的自然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 章制度中规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给予创作布图设计的自然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作创作 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 10 年, 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 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 15 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

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 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 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 一 )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 二 ) 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 三 ) 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

( 四 ) 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 集成电路样品;

( 五 )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包含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且能够清楚展示该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

第二十六条  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电子功能,并说明具有独创性的理由。

布图设计作为整体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在独创性声明中指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收到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八条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 2 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明显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 ( 一 ) 项、第三条第 ( 二 ) 项、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第三十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

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 书,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 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 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 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请 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 并通知请求人和权利人。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由国务院知 识产权行政部门公告。

前两款所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是指不符合本条例第 三条第 ( 一 ) 项、第三条第 ( 二 ) 项、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布图设计权利人和撤销请求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布图设计登记被撤销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三十三条  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三十四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以登记的布图设 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为准,独创性声明用于解释复制件或者图样 的独创性部分。

第三十五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备案。

以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布图设计;许可他人使用该布图设计的, 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 一 ) 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 二 ) 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 三 ) 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第三十八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 可,并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垄断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 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 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布 图设计权利人有垄断行为而需要给予的补救。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裁决。

第四十三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 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使用费的行政裁决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 性的部分的;

( 二 )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 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 品的。

第四十五条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 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 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 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 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 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布 图设计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布图设计许可使用费均 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 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 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 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四十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 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四十八条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 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 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 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 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有权纠纷进行调解:

( 一 ) 布图设计申请权和专有权归属纠纷;

( 二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创作布图设计的自然人之间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三 ) 其他纠纷。

第五十条  从事布图设计专有权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缴费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的费用种类和标 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责编: 赵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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