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金宏气体发布《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当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计划包含激励目的原则、对象范围、股票来源分配等多项内容,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总数未超过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有效期等相关规定均符合相应法规。激励对象包含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律师认为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主要程序,包括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自查、公示激励对象等。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律师认为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计划现阶段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