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长光华芯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7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披露,长光华芯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供应商货款48.96万美元,后因交易未完成,供应商退还货款,但退回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公司直至9个月后自查发现,才将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前述事项中,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长光华芯表示,公司于2023年12月自查发现《警示函》中所述问题后,已将供应商退还货款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