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补充披露不及时,宏微科技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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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宏微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部分内容如下:

2023年12月6日,宏微科技在《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自愿披露“今年全年经营稳定,目前根据在手订单来判断,预计明年将继续保持不低于50%的高速增长”。但是,公司在2024年上半年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经营情况已发生明显变化,且2024年9月6日,公司完成2024年全年业绩目标调整,公司直至2024年10月8日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表(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3日)》对公司《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关于2024年业绩预计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补充披露不及时,未能保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江苏省证监局认为,宏微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董事会秘书马君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省证监局决定对宏微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宏微科技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鉴,积极整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合规培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校对/黄仁贵)

责编: 黄仁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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